池州高新区电子产业园标准化厂房招商引资办法(试行)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10-12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工业生产布局,加快光电及电子信息产业集聚升级,规范标准化厂房经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厂房概况

池州高新区电子产业园(下简称产业园)位于通港大道以东、牌楼路以西、生态大道以北、康庄大道以南,占地306亩,总建筑面积23.6 万平方米,总投资3.3亿元。园内建有标准化厂房3221.1万平方米,办公楼11.2万平方米,宿舍21.3万平方米;园内水电等生产生活配套服务设施齐全。

园内标准化厂房分三种类型,A型(约5000平方米/幢)189万平方米,B型(约8000平方米/幢)75.6万平方米,C型(约10000平方米/幢)76.5万平方米。每幢厂房为三层混凝土框架结构,一层层高4.8米,二、三层层高为4.5米,厂房设计荷载400公斤/平方米,抗震等级为四级,设计使用年限50年,建筑防火分类等级和耐火等级二级,基本风压0.4KN/㎡(40公斤/平方米),基本雪压0.35KN/㎡(35公斤/平方米)。每栋配备2吨货梯1部,适用于光电、电子信息类企业使用。

二、准入条件

(一)产业园入园企业范围是:光电元器件、光电显示、光伏发电、半导体照明等光电科研、生产企业,半导体LED照明和LED显示屏及其外延、芯片、封装、材料、设备、灯具灯饰生产企业,通信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生产企业,光电、电子信息研发机构,以及为光电、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配套的物流中心等服务型企业。

(二)产业园入园企业标准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安全标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租赁或出售办法

(一)租赁价格

1、厂房租赁价格不低于6/平方米·月(具体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科技含量、税收等因素确定)。

2、厂房租赁协议签订后,承租方应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数额不少于半年的租金(按规定的租赁价格计算,不扣除租金优惠),待退租后扣除应承担的维修费后余额退还。

3、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首期租金应在厂房交付当日付清。

(二)出售价格

1、厂房出让价格不低于1200/平方米(含土地款)。

2、出售首付款不得少于出售总额的50%,余款应在六个月内付清。一次性付清全部出售价款的优惠5%

3、先租后买的企业,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含三年)购买所租厂房的,出售价格和付款方式按上述12款执行,在租赁期间该企业实际缴纳的租金可充抵购房款;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后购买所租厂房的,出售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执行,付款方式按上述2款执行,在租赁期内该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不得充抵购房款。

4、以出售方式使用标准化厂房的,在其房款付清后,由出售方负责办理产权证书(费用由购买方承担)。  

(三)厂房管理

1、承租方、购买方必须服从标准化厂房区的统一物业管理,交纳规定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范围包括日常保洁、绿化养护和安全保卫等。

2、承租方、购买方必须加强厂房安全管理,配备内部保安人员,负责使用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凡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租凭的厂房及配套设施损坏的,由承租方承担经济责任。

3、承租方、购买方应将设备和物资投保,并严格按厂房的消防等级进行安排。

4、园区负责协助承租方、购买方办理水、电开户手续,费用由承租方、购买方承担。

四、奖励办法

1、支持入园企业上市。凡进入企业上市辅导期的拟上市入园企业,区财政给予50万元-100万元借款用于企业上市的前期工作,待后归还。对上市成功的企业,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占40%

2、鼓励入园企业争创名牌。规模以上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出口名牌的,奖励企业20万元;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出口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5万元。

3、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的入园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已缴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按40%、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作为企业项目补助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4、年纳税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入园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已缴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按60%、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作为企业项目补助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5、年纳税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入园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前两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100%、第三到第五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作为企业项目补助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已缴纳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作为企业项目补助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6、为光电、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配套的商贸物流、现代服务业企业享受以下优惠办法: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三年内按税收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第一年按地方所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地方所得部分的4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地方所得部分的30%给予奖励。

7、科技创新优惠办法:对新认定的符合产业园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等,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成立的市级研究开发中心,经认定合格,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同一企业同一性质的技术中心不重复享受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每个给予一次性0.5万元奖励。

8、其他奖励办法

1)投资者在产业园内兴办科研、生产型企业,由高新区管委会提供企业围墙以外的道路、供水、供电(双回路供电线路除外)、燃气、排水、通讯、有线电视等基础配套设施。同时,按照企业签约规范用工合同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配建企业高管人员公寓房,价格参照同期政府职工团购房执行。

2)产业园实行一站式项目代办服务。即项目一经受理,在项目单位提供有关法定文件资料的前提下,从项目立项到注册登记,均由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指定专人为其代办申领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及项目规划、建设审批等各项手续,并帮助企业招工,确保项目尽快落地建设。

3)入园企业的外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户籍、暂住证等手续由高新区管委会协助办理,其子女入托入学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

4)入园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对土地使用税五年内采取先征后奖,前两年按10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70%给予奖励,第四年按50%给予奖励,第五年按30%给予奖励。

五、附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二)本办法仅适用于池州高新区电子产业园标准化厂房招商引资。

(三)本办法由池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